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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与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吗?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4-11 10:43:16 打印 字号: | |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民事诉讼程序中新增了司法确认程序,从而使诉讼外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又进一步得到了法院确认。经过该司法确认程序,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通过申请由法院确认其法律效力。经法院确认后,该协议便具备了可强制执行性。

      但是,虽然同为人民法院基于民事纠纷的处理而制作的法律文书,但是与判决不同,调解书更多体现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虽然调解书与判决书都可以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具体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在适用上,两者仍存在具体的区别:首先,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判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所代表的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国家意志。调解书则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上达成的协议,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其次,两者生效时间不同。一审判决只有在上诉期过后,当事人不提起上诉的时候才生效。而调解书一经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最后,两者效力的终极程度不同。我国诉讼为两审终审制,在上诉期间内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提起上诉。而调解书一经生效既具有终局效力,对调解书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请求。只有在能够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违法的情况下,才能对调解书进行再审。

      由上可知,当事人双方的和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并制作为调解书的,该调解书具有与判决同等的强制执行力。但是 ,因为调解书是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因此当事人双方争议已经切实解决,当事人并不能对调解书提起上诉。调解书一经当事人签收,即发生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只有当存在调解书系违反自愿原则达成或者存在违法情形的情况时,才能对调解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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