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有关留置送达的问题一样,本问题也是旨在解答判决何时对当事人发生效力。无论是直接送达还是留置送达,都是与受送达人面对面的交流,能够确定受送达人了解送达内容。但是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这样一种现象:败诉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长期不回住所居住,或者通过各种手段对送达人避而不见。此时又该如何确定受送达人已了解送达情况,从而确定判决的生效时间呢?
针对以上情况,诉讼法规定了公告送达的内容。所谓公告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以及转交送达等方式都无法完成送达时,将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主要内容依法予以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后,即视为已送达,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制度。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由此可知,即便败诉一方为逃避债务躲避送达人员,人民法院仍可以通过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对败诉当事人进行送达,告知其判决主要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完成。公告送达与直觉送达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公告期满的,二审判决则即刻生效,一审判决则开始起算上诉期限,上诉期限届满后同样生效。采用公告送达的判决生效后,若败诉方未按照生效判决内容履行相依法律义务,胜诉当事人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