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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砍伐11株幼樟获刑一年二个月
作者:分宜县法院 徐志飞 朱晶晶  发布时间:2018-04-10 11:15:31 打印 字号: | |
  作为一种常见乔木,香樟在我国南方分布广泛,较为常见,但却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男子因无证采伐林木,并砍伐幼年香樟11株,最后二罪并罚,受到了法律的惩处。近日,分宜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上缴国库,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上缴国库。

  经查,2016年8、9月份,被告人谢某从某村民手里以28000元价格购买其权属的山林,同年11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采伐杉树11.76亩、蓄积95.849立方米。2017年1月份,谢某又从另一村民手中以2500元价格购得山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12亩、蓄积46.6593立方米,其中含11株直径10公分左右的幼年香樟,蓄积达1.152立方米。

  被告人谢某对滥伐林木罪的指控无异议,但辩称其砍伐的樟树被当地村民视为柴火,11株樟树仅1.152立方米,应属于幼树,此外砍伐樟树包含于滥伐林木行为当中,不应另行定罪。法院审理认为,尽管被告人将包括樟树在内的所有树木当作柴火出售,但被告人明知樟树受国家保护而无故砍伐,是否为幼树在所不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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