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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当事人户口迁往别处的,还需要变更管辖法院吗?
作者:胡亮  发布时间:2018-04-09 15:53:03 打印 字号: | |
  依据地域管辖恒定原则,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受影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以及起诉后行政区域的变更均不能引起管辖权的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7条也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所以说,案件受理后,当事人户口迁往别处不影响法院的管辖,管辖权不会因此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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