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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要求当事人承担误工费、交通费、餐补等费用时,举证方应当怎么办?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4-09 10:39:17 打印 字号: |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人证言是八种民事证据形式之一。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往往会导致证据不易质证、难以采信等问题,因此法律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列举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时可以只提交书面证言的情形,但是这些情形都是针对证人“确有困难”的特殊情况,一般并不能包括不愿承担误工费、交通费、餐补等费用的原因。因此,如需证人证言具有预想的证明力,举证当事人应当尽量使提供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根据我国《证据规定》的内容,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这是从方便诉讼的角度出发,防止因推诿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而导致诉讼程序不能顺畅进行。因此,举证一方当事人应当先行垫付证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虽然举证人有垫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义务,但是举证人不一定是该笔费用的最终承担者。根据《证据规定》的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因此,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是否一定会承担费用与举证人的主张能否成立以及最终案件的审理结果关系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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