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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借款另一方未签名 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分宜县法院 朱晶晶  发布时间:2018-04-02 15:57: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首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判决被告严某返还鲍某20万元本金及利息,张某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严某与鲍某为朋友关系,张某系严某之妻。2014年以来,严某先后向鲍某借款共计20余万元,并于2016年补写借条。借条到期后,严某未依约还款。鲍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严某、张某返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该借款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张某并没有在借条上签名,事后又没有对该借款追认为共同债务的意思表示。鲍某主张该借款是严某是因经营之需向其借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严某将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夫妻一方举债,并非意味着另一方必然要承担还款责义务,债权人应当提升法律意识,防范借贷风险;债务人要做一个诚信守法好公民,及时主动履行自身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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