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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之间涉及自身利益的诉讼已作出最终判决,第三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4-02 12:34:04 打印 字号: | |

      本问题与第三人参加之诉其实是同一问题的两个阶段。这两个问题的关注点都是围绕如何保护未参与诉讼的第三人的利益而展开的。在之前的问题中,我们了解到在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诉讼程序中,有独立请求权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而当诉讼程序结束,具有最终效力的判决已经生效后,第三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现实中,第三人脱离于诉讼之外,获取信息往往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尤其是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自认等方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时,第三人更容易因无法及时得知诉讼存在而丧失提起第三人参加之诉的机会。诉讼程序结束后第三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之前在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前,诉讼结束后第三人往往是通过以下两种制度来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制度是依照老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即按照民事诉讼法,案外第三人向检察院申诉,经检察院抗辩由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另一种制度是在执行程序中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由此提出再审程序或者另行起诉。以上方法从总体来看,都是要依靠启动重审程序来对案外第三人利益进行保护。

      以上制度在实施当中存在以下缺陷:首先,当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情形时,第三人往往无法得知诉讼、执行的情况,无法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其次,当判决的内容未申请强制执行时,第三人无法通过执行程序中案外第三人异议的制度维护自身权益;再次,再审程序并不是诉讼中的常规程序,其目的在于对错误判决进行补救,再审制度的提起相对于常规程序具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不利于作为第三人案外利益的常规化保护;最后,未参与诉讼程序的第三人不是提起再审的主体,案外第三人不能直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法律对案外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主要依赖审判监督的再审程序,这种保护尚不全面。2012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新规定了案外第三人的撤销之诉。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2013年1月1日发生效力,届时则可以适用这种第三人撤销之诉,即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利害关系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未参加诉讼时,如果其能够证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内容存在错误,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作出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生效裁判。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既解决了存在恶意串通情况下第三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又完善了第三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常规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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