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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商标可以在国外合理合法使用,应当如何办理公证?
作者:欧阳晶  发布时间:2018-03-30 15:33:57 打印 字号: | |
  公证机构对商标公证主要审查商标权和商标注册证书是否真实、合法,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商标图样、照片与商标本身是否一致;注册商标的外文译本与中文原本是否相符。公证机构经过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商标公证事项,应及时出具公证书。根据我国《公证法》第33条的规定,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为了使该公证书发生域外的法律效力,公证机构还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代办认证手续,即将公证文书送交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然后再转交有关国家驻我国使、领馆认证。如果公证文书使用国尚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则可送第三国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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