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家外迁逃避支付员工工资 夫妻双双获刑一年罚金一万
作者:渝水区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8-03-30 15: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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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李某某两人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2月14日出资成立新余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为被告人黄某、李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黄某。后被告人黄某、李某某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拖欠胡某某、廖某某、熊某某等四十八名员工从2016年9月至12月间工资共计人民币210830元;拖欠王某、张某某、余某某等二十九名员工的2017年1月份工资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2017年2月7日,该公司员工向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举报被告人黄某、李某某拖欠员工工资,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17年2月8日、2月15日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决定书》,并张贴于该公司厂区,责令被告人黄某、李某某在指定期限内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但二被告人一直未支付。2017年2月初,被告人黄某、李某某携儿子举家迁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生活,致使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公司员工等均无法有效联系,从而逃避支付公司员工的劳动报酬。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李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计人民币25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黄某、李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