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时,如果案外第三人认为案件涉及自身利益,可以要求参加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本问题即已经开始的诉讼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第三人应当如何加入该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第三人对正在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通过第三人参加之诉来主张自己的请求;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通过参加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民事诉讼法中设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因此无论是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在参加诉讼时,均具有以下两大特征:
一是行使权利的方式,都是参与到他人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案件中。这是权利人作为第三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条件。否则,若案件尚未开始,则应当以起诉的方式直接作为原告维护自身权益。案件已经结束的,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提出执行异议制度来纠正已作出的判决,维护自身权益。
二是他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案件都涉及第三人的自身利益。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中,第三人能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中,第三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