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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原告起诉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3-28 13:07:01 打印 字号: |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予以审查,并以裁定的形式进行答复。当事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上诉。

      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时,应当注意异议的提起时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期届满后,当事人即使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也没有义务进行审查。超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不必然进入人民法院审查的程序,但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依职权发现管辖权问题的来源之一。因为我过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如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可以依职权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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