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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须在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3-27 20:26:26 打印 字号: | |

      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作为民事案件管辖的原则,是为了实现方便诉讼的目的。然而,考虑到实践中存在一些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反而会给原告行使权利以及法院进行审判带来不便的特殊情况,民事诉讼法在规定被告所在地为原则的同时,考虑到几种例外情形,规定案件情况符合例外情形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来说,这些例外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对不在国内或下落不明、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身份关系的诉讼具体包括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

      第二,对非因定居的意愿,离开住所地的人员起诉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包括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三,无法确定被告所在地的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以及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案件均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无法判断被告所在地的离婚案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民事案件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从方便诉讼、审理的角度出发而规定的例外情形,只有在法律文明规定的情况下方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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