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部分损失的证明与计算则比较复杂,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进行确定。计算数额时,以实际支付的为准。
第二,误工费。误工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应当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第三,护理费。护理费的计算,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主张护理费损失,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家属或雇佣的护理人员对伤者进行了护理、护理人员的数量、护理的周期长短以及该家属的收入情况或雇佣护理人员所支付的费用。
第四,交通、住宿费及伙食费。这里所指的交通及住宿费,应当与受害人治疗行为直接相关,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第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必要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按照住院的时间长短予以确定。而对营养费的计算,法律规定应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予以确定。
第六,残疾赔偿金及残疾辅助器具费。对于残疾金的计算,应当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如果受害人的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每超出一岁减少计算一年;如果受害人的年龄达到七十五周岁,则直接按照五年计算。如果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法院可以按照较高的标准计算。与残疾赔偿金相对应的,还有拐杖、轮椅、助听器等残疾辅助器具,计算这类损失时,应当按照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进行计算。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以及赔偿期限,可以参考配制这些器具的机构给出的意见进行确定。
第七,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当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时,受害人的家属可以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以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与残疾赔偿金类似,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受害人年龄达到六十周岁的,每超出一岁减少计算一年,若达到七十五周岁,则一律按五年计算。如果受害人家属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法院可以按照较高的标准计算。于丧葬费,法律也存在明确的规定,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八,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比如子女、养子女、年老体迈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又无他人扶养的配偶,等等。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当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其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是成年人但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是,如果被扶养人年龄达到六十周岁的,每超出一岁应减少计算一年,若达到七十五周岁,则一律按五年计算。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法院可以按照较高的标准计算。同时,如果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只能计算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当一名受害人有多名被扶养人的,计算被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能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九,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而导致其承受精神上的痛苦、折磨或心理上的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用于抚慰精神的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一般应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