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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针对“会议纪要”提起行政复议吗?
作者:欧阳晶  发布时间:2018-03-27 09:28:47 打印 字号: | |
  《行政复议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可见,行政复议的对象一般为“具体行政行为”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的一个法定公文文种,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会议纪要产生于会议后期或者会后,通过记载会议基本情况、会议主要成果、会议议定事项,综合概括性地反映会议的基本精神,以便与会单位统一认识,在会后贯彻落实,它具有情况通报、执行依据等作用。作为内部行政行为的会议纪要是不应当作为行政复议申请对象的,但对已经演化成对外生效的具有拘東力的会议纪要,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应当纳入行政复议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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