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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合同已经生效?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3-26 17:01:50 打印 字号: | |

      无论是合同的成立还是合同的生效,都是依法行使合同权利的前提。合同的成立所解决的问题是“是否已订立了合同”;合同生效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二者都是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的依据,合同法将二者统一规定于“合同的订立”一节当中,司法实践中也往往会统一考察。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需具备以下几方面要件:

      第一,合同主体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以及行为能力。我国民法规定,十八周岁以上及已满十六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法律不禁止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仅能实施与自身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民事活动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第二,合同附延缓条件的,延缓条件需已发生,附解除条件的,解除条件需未发生。附条件的合同是一种在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合同。其中所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事实。当约定的不确定事实发生时,合同方发生效力的,叫做附延缓条件的合同;约定的不明确事实的不发生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叫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会使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另一方负有义务;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条件成就时会使一方当事人丧失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解除义务或恢复权利。

      第三,不存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无效情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存在以下几种情形时,合同无效: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上述三项合同生效要件中,要件一与要件二为权利产生的要件,证明合同生效的一方必须对要件一与要件二予以举证。第三项要件为妨碍权利产生的要件,证明合同权利不存在一方可就第三项要件中的事实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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