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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证明案件尚在诉讼时效内?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3-26 15:57:00 打印 字号: | |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致使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因此在此类案件中,权利人若要证明自己享有的权利仍在诉讼时效内,必须能够证明从诉讼时效起算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所经过的期间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或者虽然累积超过诉讼时效,但曾经出现过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承认债务的中断事项,致使诉讼时效中断,从重新起算之日起至诉讼之日止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或者在诉讼时效计算的最后六个月内出现了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无法通过诉讼行使请求权。

      当对方以时效进行抗辩时,若原告一方无法就权利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间提供证据,则很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建议大家培养起保留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事由证据的意识,尤其对法律明确规定的此类证据类型加强重视。比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请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消等行为,与诉讼具有同等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再有,若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送达了主张权利的文书,或以发送信件、数据电文等方式主张了权利,也同样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以上证据均应妥善加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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