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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诉讼方的证明责任?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3-26 10:48:22 打印 字号: | |

      在法学理论中,这个问题与“证明责任的分配”内容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在此,我们没有必要对所有的理论知识做详尽的掌握。只需让大家了解一个通用的方法,以明确在各类纠纷中应证明的要件即可。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把待证明的事实分为三类:产生或存在权利的事实、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和权利消失的事实。谁主张相应的事实,谁就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如果我们要证明自己享有某项权利时,必须对产生或存在该种权利的事实进行举证,该部分事实不明时,我们就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与之相相应,如果我们需要证明对方无权要求自己履行义务时,则需要证明对方提出的权利因妨碍而没有产生或消失的事实。比如说,甲向乙主张债权时,首先应提供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债权存在这一事实,从而将举证责任的“皮球”踢给乙。这时,乙有两个选择,要么提供证据证明甲所主张的债权并未产生,要么主张该债权虽曾存在已经消失。要支持第一个主张,则乙应当举出借条系甲伪造、甲胁迫乙出具借条或债权存在其他违法情形致使债权无效等问题的证据;要确立第二个主张,则乙应举出债务已经偿还、已被免除或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等证据。若乙无法举出这两类证据,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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