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为民 > 法律常识
债的保全与诉讼法上的保全是一回事吗?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3-22 21:12:15 打印 字号: | |

      不是,两者有以下差别:

      第一,两种制度的权利种类不同。债的保全是民事实体权利,具体包括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而诉讼中的保全制度中体现的是程序性权利。

      第二,权利标的不同。债的保全的权利标的是债务人的权利或行为;而诉讼中的保全制度控制的标的则为债务人的财产和相应证据。

      第三,适用效果不同。债的保全适用后,会导致债务人法律地位发生变动,或者债务的债权在一定程度上消灭,或者债务人的行为无效;诉讼中的保全制度适用后,仅使债务人对相应财产、证据的处分权发生暂时性的“冻结”。

      第四,两种制度的价值定位不同。债的保全旨在通过消除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而保障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发生不当减损,在行使的过程中体现了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是债权人向和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制度;而诉讼中的保全制度则旨在对诉讼中可能涉及的财产、证据予以控制,是为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程序性权利。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