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诉前财产保全,是指诉讼发生前,存在责任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的情形时,人民法院依职权或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而对相关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以防止责任财产转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
但是,未经审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尚不明确,这种提前控制相关财产的措施可能会错误的为相关当事人带来不便,甚至造成其经济损失。因此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必须存在可能使判决难以实现的主客观情形;其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明确申请;再次,利害关系人必须要提供担保;最后,申请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后的法定期限内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
无论是诉前证据保全还是诉前财产保全,均是利害关系人根据客观存在的紧急情况,要求人民法院提前介入固定并保存相关证据、财产的制度。提前介入性是二者的共同特点,也正是因为这种提前介入性,导致以上两种措施可能给相关人带来不便或直接损失。因此,法律对诉前措施设定较为严格的条件,如要求申请人承担提供担保、按期提前诉讼或仲裁的义务等。在适用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时,利害关系人必须对自身义务有所认知,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才能保证措施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