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为民 > 法律常识
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时,应当怎样实施债的保全措施?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3-22 19:59:59 打印 字号: | |

      与代位权一样,债权人的撤销权也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保全债务的方式之一。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同样,为防止债权人过分突破债的相对性、滥用权利,法律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也规定了相应的程序与条件:首先,债务人必须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比如债务人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形;其次,处分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即债务人是出于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心理而实施处分行为,同时在以下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下,受益人在受益时必须知道债务人的该种心理;再次,债权人主张撤销的,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提出;最后,撤销权应当在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