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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调査案件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成胁、引诱、欺骗的手段吗?
作者:欧阳晶  发布时间:2018-03-22 11:09:23 打印 字号: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由此可见,法律是严禁公安机关的人员采用非法手段取证的。公安机关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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