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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向第三人的债权时,应如何实施债的保全措施?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3-21 17:58:37 打印 字号: | |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由于代位权的行使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因此法律对代位权的行使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项: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是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五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六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保证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七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原则上不能处分债务人的权利。

      可见,法律对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做了强制性规定,还对代位权的行使范围等方面做了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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