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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应当怎样实现保证权利?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3-21 10:59:44 打印 字号: | |

      保证责任期间,是指从保证责任产生之时起算至保证债务得到履行或诉讼时效届满之日的期间,其实质为主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责任期间与保证之债的诉讼时效相关,保证使用一般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保证责任期间是在确定保证责任产生的基础上起算的,因此只有在保证期间主债权人主张权利后,保证责任期间方开始起算。具体为:

      第一,一般保证中的保证责任期间起算与诉讼时效起算。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后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已产生。然而根据一般保证的性质,在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保证人承担责任则是在债权人取得确定的判决、裁定后,法院强制执行未果之时。

      担保权人实现保证权力的,应当遵守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申请强制执行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一般保证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应自主债务强制执行无效果之日起重新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责任期间起算与诉讼时效起算。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要求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已产生,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请求之时,即为保证责任期间起算之时。

       同样,实现连带责任保证权利时,也应当遵守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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