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扣押公民物品时,可以不制作扣押清单吗?
作者:欧阳晶 发布时间:2018-03-21 11: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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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由此可见,公安机关扣押公民物品时,应当制作扣押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