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协议显示公平 原告起诉撤销获支持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华兵 发布时间:2018-03-21 10: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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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父亲丁某与被告刘某签订了一份赔偿调解协议,因该协议并未涉及到原告评残后的赔偿费用,在法律上显失公平,故原告请求依法撤销赔偿协议;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相关损失获支持。
经审理查明:原告乘坐同学(与原告同龄)驾驶的助力车,助力车与被告驾驶的皮卡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原告父亲丁某与被告达成了一份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一、原告治疗期间的一切医疗费由被告承担,出院后原告取钢板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二、被告承担原告四个月的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其他费用,每月金额为1000元;三、被告承担上述费用后,原告同意放弃其他赔偿费用的追偿权利。后原告伤势经江西新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为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父亲丁某与被告刘某所签订的调解赔偿协议,因该协议是双方在原告评残之前所签订,未考虑到原告受伤后可能致残的情形,该协议对原告评残后的赔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法律上显失公平,故本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协议予以撤销。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