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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第三人对原债权提供的保证还有效吗?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3-20 12:36:05 打印 字号: | |

      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在实践中,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同时应该将从属于主债权的从债权一并转移。同时,保证合同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向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如要达到债权转让后保证效力不减损的效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债权人应将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或保证人;二是原保证合同中没有对转让行为作出禁止性约定。

      由此可知,在没有禁止性约定的情况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后,保证人仍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在债权人与保证人另有约定的时,则应当尊重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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