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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的关系中既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保证,担保实现债权的规制是什么?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3-20 10:54:02 打印 字号: | |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由此可见,与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一样,同一债的关系中既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保证时,可以约定担保实现债权的规制。约定担保实现债权规制的,既可以是按照一定顺序实现债权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实现债权。

      但是,个人对担保实现债权的规制并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实现债权,债务人提供担保不足以实现全部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就剩余的未实现债权向其他第三人担保人提供承担担保责任请求。此时债权人对其他第三人担保人具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按照一定的顺序实现剩余债权,也可以选择按照一定比例实现剩余债权。对于其他第三人担保人而言,只要债权人提出实现剩余债权要求,其不得以实现顺序为由拒绝承担担保义务。

      当然,作为担保人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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