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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回避吗?
作者:欧阳晶  发布时间:2018-03-20 08:31:40 打印 字号: | |
  被处罚人当然有权要求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回避。设立回避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办案人员由于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而故意偏祖,或故意陷害他人,保证案件的公正办理。确保案件的当事人受到公平的对待。《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3款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应当回避。”《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也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应当回避,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此外,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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