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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权关系中既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时,担保实现债权的规制是什么?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3-19 19:13:26 打印 字号: | |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当同一债权上既存在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又存在第三人保证时,我们应当分以下几方面来确定担保权实现规制:

      首先,看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是否对担保权的实现规制有明确规定。有约定的,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主表示,按照约定的顺序实现担保权。在约定实现规制的情况下,担保权的实现较为灵活,既可以约定一定的实现顺序,也可以约定两个以上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比例来实现担保权。

      其次,在当事人对债权的实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任意担保权实现债权。债权人既可以选择按照一定的顺序实现债权,也可以选择按照一定比例实现债权。对于担保人而言,只要债权人提出实现债权要求,其不得以实现顺序为由拒绝承担担保义务。

      最后,其他第三人以所提供担保物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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