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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以要求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吗?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3-19 17:25:51 打印 字号: | |

      违约金与定金在功能价值上有一定的重合性,但是在实际应用中,违约金与定金的担保力度以及惩罚力度可能会相差很大: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也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见,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同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来调整,最终使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损失相当或适当高于实际损失。

      定金则有所不同,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双方适用定金的,定金数额由当事双方自行约定,但是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违约金的作用定位为弥补因违约行为带来的损失,其适用效果是“至少帮助受损一方填补损失”;而定金的作用定位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其适用效果是让违约方“最多受到主合同标的的20%的损失”来进行威慑,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条款,又约定定金条款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适用。至于选择适用哪一条款对守约方更为有利,则取决于对违约金、定金约定的金额以及守约方遭受的实际损失。当合同遭受损失大于合同标的20%时,适用定金条款明显不能对守约方提供足够的保护;而当守约方遭受损失小于合同标的20%,且约定的定金金额大于违约遭受损失时,适用定金条款则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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