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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订立定金合同?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3-19 16:47:09 打印 字号: | |

      在为债权设立定金担保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首先,必须保证定金担保的“载体”有效成立。定金可以以单独订立合同的方式设立,也可以以合同条款的形式附加在合同当中设立。无论何种方式,都必须满足书面形式的形式要件。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通过文字或书面材料成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形式。具体包括文件、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其次,用语规范,准确使用“定金”的法律术语,表明其定金性质。关于定金与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的区别已在前一个问题中详细阐述,合同中采取上述名目但未约定定金性质的,不能认为为债权设立了定金担保。

      再次,要确保定金合同发生预设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视为按照实际给付的订金数额为债权设立担保,因此合同当事人如希望按照定金合同约定发生金钱担保效力的,必须严格依照定金合同中约定的金额实际给付定金。

      最后,定金数额的设立不能超过一定比例。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同时我国民事法律也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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