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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要求加害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3-19 12:45:13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理解本条,主要应该注意以下两点:

      1.精神损害后果必须严谨,才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说只要遭受精神损害,就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采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方式就足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足以抚慰受害人的,就没有必要再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采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方式还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还不足以抚慰受害人的,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予以救济。如果说只要有精神损害,就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不仅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宗旨,而且还会造成精神损害赔偿的滥用,使这一制度失去了应由的作用和功能。

      2.何为严重后果,这是适用本条的难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凡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遭受的精神损害就是严重的精神损害,就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2)凡是造成受害人残疾的,无论伤残等级如何,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就是严重的精神损害,就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伤残等级越高,精神损害越严重。(3)对于受害人既没有死亡,也没有残疾的,对于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可以结合受害人受到什么样的损害,是否住院,住院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到受害人的饮食起居,病历记录等综合决定其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审判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受害人残疾的,其遭受的精神损害必然比其他没有残疾的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严重。事实上,有的受害人虽然没有造成残疾的后果,但本人遭受的精神损害却十分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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