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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死者的配偶、父母或子女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死者的其他近亲属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3-17 13:29:34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对于本条的适用,重点把握以下两点:

      1.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要求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害,这里的精神损害,不是死者遭受的精神损害,而是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遭受的精神损害。

      2.自然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后,哪些人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谁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第一顺位的权利人?自然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受到的伤害最大,感到的痛苦最深,最需要给予补偿和抚慰,因此,这些人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第一顺位的权利人。除此以外,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还包括其他近亲属。因为如果不允许其他近亲属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对他们显然是不公平的,既不符合中国国情,也有悖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宗旨,因为他们也有精神损害,也需要通过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到补偿和抚慰。但是,就与死者的近亲程度而言,就精神受损害的后果而言,一般来说,其他近亲属所受到的损害不如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受到的伤害大、痛苦深,因此,其他近亲属只能作为第二顺位权利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其他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的前提是死者没有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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