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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有什么作用,能保证债权的实现吗?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3-16 21:22:44 打印 字号: | |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通过将定金的得失与合同能否履行挂钩,从而督促合同当事人积极履行债务,以发挥担保作用。使用定金方式对债权进行担保时,应当注意一下几点:

      首先,如需定金发挥担保作用,必须在合同中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所付款项为定金性质。定金是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具有担保合同履行作用的金钱担保形式,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款项,但没有明确约定所交付款项属于定金性质时,对当事人提出其为定金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定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效果,法律对定金数额所占标的比例有一定限制。定金的得失不以合同权利人是否遭受损失为限,在合同当事人未受到损失的情况下,权利人亦能要求未履行义务人给付约定数额的金钱,从而达到惩罚的效果。因此,定金的数额虽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仅视作预付款项。

      最后,定金不仅能保障债务的履行,还发挥着保证合同订立、生效作用。根据定金所保障的内容不同,定金可以分为违约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和解约定金。以上四种定金的性质都是为了保证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因定金给付一方致使合同无法订立、生效、履行时,定金给付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收取定金一方原因致使合同无法订立、生效、履行的,收取定金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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