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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留置权实现债权?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3-16 20:59:09 打印 字号: | |

      留置权与其他两类担保物权的最大不同就在于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其在符合一定情形时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而不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设定,当事人之间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留置权的适用应符合以下几项条件:

      一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留置财产。这里的占有必须是有合法依据的占有,即债权人的占有是正常依法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如因保管合同而保管的财产、出于运输目的而占有的财产以及因加工承揽而占有的财产等。因此,通过盗窃、抢夺、侵占等侵权行为取得的财产不能适用留置担保。

      二是行使留置权时,债权必须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是一项担保物权,其主要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但是如果在双务合同中约定,债权人交付已合法占有的财产顺序在先、债务人支付价金顺序在后时,债权人占有财产期间债务人支付价金的义务未届清偿期,债权人此时不能强行留置占有物。如运输合同中如约定货物到货后给付运费的,承运人有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义务时,在运输途中,不得以未支付运费而留置货物。

      三是债权的发生与留置财产应当具有牵连关系。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同属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同届一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与留置标的物的取得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如,加工承揽人对承揽费的请求权,仅能对定做人定做的标的物行使留置权,而不能对承揽人基于保管合同取得的定做人的保管物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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