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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质押担保实现债权?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3-16 20:40:38 打印 字号: | |

      质押是转移担保物的一种物的担保方式,具体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质押既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也可以在权利上设立,根据质押权标的物的不同,质押又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质押与抵押一样,都属于物的担保形式,因此与抵押一样,质押也是以质押物的价值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质押物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对质押物(权利)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并以质押物的价款清偿到期债权。质押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还质押人,不能足额清偿的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与抵押不同,质押需要向债权人交付质押物,因此质押在权利设立要件、权利标的上存在差异:首先,在质押设立时的条件不同。动产质押的设立以占有质物为条件,汇票、本票、支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等以向质权人交付权利凭证为条件,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以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为条件,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以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进行出质登记为条件。其次,权利标的物不同。质押与抵押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需要向债权人交付担保物,因为不动产及特殊动产的固有属性,该类财产作为抵押担保物时,无须转移占有。而传统的质押是一种动产质权,动产是质押权的主要标的,后期质押的担保功效逐渐在权利凭证、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上发挥着作用,权利也渐渐发展成为质押权的新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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