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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时,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
作者:邹斯洁  发布时间:2018-03-16 16:15:39 打印 字号: | |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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