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交易一方在发现交易对方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时,有权暂停履行自己一方的义务,以防在交易另一方丧失履约能力时,自己承担对方合同履行不能的损失。这是一种以放弃交易机会为代价的自我保护措施,用于防止自己陷入风险较大的交易从而利益受损。以上方法虽防止了交易人草率进入存在风险的交易,但是也有可能使其就此丧失商业机会------一旦交易人对义务履行有较严格的时间要求,那么对方极有可能选择不提供担保而另觅其他交易人。况且现实生活中往往没有明显的“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对象。在对方履约能力并不确定的情况下,并不具备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本问题介绍的债权担保,就是在不影响交易进程的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合同履行过程中采取的提供担保以保障合同的履行的方式:在交易方对交易相对方的履约能力不放心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其采取担保的方式为债权提供保障。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为担保,在债务人履行不能时,以第三人代为履行或特定财产的价值实现债权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