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先履行义务人的暂停履行合同的预防性救济权利。一般情况下,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顺序履行。先履行义务人一般不能打破合同履行顺序的约定,更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因此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严格控制以维护合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具体而言,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及程序:
第一,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的事由必须是后履行义务人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况,这种情况一般包括:后履行义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存在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等逃避债务行为,存在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等等。
第二,不安抗辩权的效果是履行义务的暂时中止。所谓中止履行,仅仅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但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并未消除。同时,先履行义务人必须尽到向后履行义务人的告知义务,告知其中止履行己方义务的原因。只有当后履行义务人接到告知后,无法保障其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先履行义务人才能选择是否解除合同。
第三,采取不安履行抗辩权后,合同有可能继续履行,也有可能被解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后履行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后履行义务人再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先履行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此可见,在交易一方不具备履约能力时,交易对方不但可以暂停履行自身义务,同时若交易一方不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或恢复履约能力,交易对方还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