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双方均负有履行义务的双务合同中,谁先履行义务以及何时履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在正常的履约形态下,合同应当按照顺序履行或同时履行。当合同对履行顺序有约定时,先履行义务一方未履行之前,或者先履行义务一方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先履行方的履行义务请求,这就叫做顺序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确认了合同约定履行顺序的效力,维持了原有合同的稳定性。而在约定同时履行或未约定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义务,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义务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也就是俗称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事人要求同时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被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无论是顺序履行抗辩权还是同时履行抗辩权,都确认了正常履约形态下约定的或自然的履行顺序。然而在民事交往活动中存在各种不确定因素,合同有时会无法按照预期的顺序履行。当原履行顺序在先的合同方发现后履行方有明显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事由时,先履行义务方还必须按照原定顺序履行合同吗?先履行义务一方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这就涉及法律上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况时,中止自己履行义务的权利。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