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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拒不交代巨额财产来源的构成犯罪吗?
作者:欧阳晶  发布时间:2018-03-15 11:00:37 打印 字号: | |
  国家工作人员拒不交代巨额财产来源的,可以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395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可以得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此外,该罪的独特之处在于,检察机关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而而至于财产来源是否正当则要由行为人证明,如果行为人无法证明或拒不证明的,则直接以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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