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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侵吞国有财产的,是否构成贪污罪?
作者:欧阳晶  发布时间:2018-03-15 10:58:24 打印 字号: | |
  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侵吞国有财产的,构成贪污罪。我国《刑法》第382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由此可以得知,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不但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如果其他人员与这两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则会成为贪污罪的共犯。此外,构成贪污罪客观上要求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条件,行为手段有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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