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形式不限于书面形式,除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采取书面形式外,双方也能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
法律上承认口头协议的存在,而证明合同已经成立的责任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审判的本质是法院居中衡量诉讼各方主张的事实,审核各方提供的证据而作出决断的过程,因此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到本问题而言,是否有证据则成为判断口头协议成立与否以及合同具体内容的关键审查点。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审查口头协议是否成立时应具体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如果当事人对口头协议的存在没有异议,协议内容又不违法,法院一般会认定合同有效。这是因为合同时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对口头协议无异议,证明合同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满足了合同成立的基本要求。
第二,如果当事人对口头协议存在异议,又没有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法院无法认定口头协议的存在。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并未就相关事项达成合意,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曾达成此种合意。因此法院也无法认定合同已经成立。
第三,虽然当事人对口头协议存在无异议,但当事人对协议中的债权种类、数额、履行方式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且未实际履行时,一般应按照合同未成立处理。这是因为合同应当具有确定的内容,而质量、执行期限、价款等内容是构成的合同的关键要素,若对以上事项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认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已经形成合意,因此不宜确认合同成立。
第四,如果当事人对口头协议存在无异议且已实际履行或部分履行,仅对协议中的质量、期限、价款等合同主要内容有异议,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会根据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认定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具体确定方法为:质量标准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价格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等。
由上可知,当双方当事人对口头协议无异议,且在合同主要内容上也能达成一致的,法院承认口头协议的存在。但是当事人之间无法就口头协议的成立达成一致意见,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曾经存在口头协议的,法院无法认定口头协议的成立。即便是在双方当事人承认口头协议存在的情形下,只要合同主要内容未达成一致意见,该口头协议仍无法被法院承认。对于这种主要内容不确定的合同,只有当其已经被全部或部分履行时,法院才会承认其成立,并按照法律法规的一般标准来确定合同具体内容。因此,合同应当具备确定性,并且合同当事人应当留存相应证据,以确保在纠纷发生时能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当合同内容未予确定或不能证明时,合同当事人可能承担合同内容无法确定的风险,更可能承担合同不能成立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