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审判研讨
权利长期不行使会“过期”吗?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3-13 19:10:02 打印 字号: | |

    权利义务的存在依附于一定的期限,因此时间对权利义务的影响不容小觑。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因时间的经过而影响权利义务存续或行使的主要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消灭时效)两种。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而诉讼时效(消灭时效)则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只是权利人的无法获得公立救济的制度。从表面上看,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制度都具有经过一段时间使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内容,但二者秉持不同的价值定位,同时其在法律设定、具体效果及适用方式上具有不同的特征。

    除斥期间是权利存续的期间,经过除斥期间权利消灭的法律规定旨在维持事物原状,维持整个法律关系的稳定;法律形式上法律对除斥期间的规定是分散的;具体效果上权利的存续期间届满后导致实体权利的当然消灭;最后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期间的经过不能中断、中止、延长。

    与除斥期间相比,诉讼时效(消灭时效)的规范功能是为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维护因权利人放弃权利所形成的新事实状态;从法律形式上看,诉讼时效被法律统一概括规定:具体效果上看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胜诉权,即公力救济权,实体权利并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最后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由此可知,当权利仅于某段期间内存续时,权利人应当在存续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存续期间届满权利当然消灭。即便法律并没有规定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也应当及时行使,因为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仍会导致权利人胜诉权的消灭,即该权利会因怠于行使而得不到司法机关的保护。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