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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以及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3-13 12:34:09 打印 字号: | |

    正确把握此因果关系的意义十分重大。因果关系可以分为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以及责任范围确定的因果关系。前者成立的条件是,安全保障义务疏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但义务违反人责任承担的范围并不取决于其过错,二是取决于其不作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无第三人介入侵权时的直接责任。具有疏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可以使赔偿责任成立,但其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要看该不作为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间具有何种相当因果关系。如果该不作为不存在就可以完全避免损害结果发生,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如果不作为行为只是导致损害后果的加重,则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人应当按加重的比例承担责任。借此,才体现了“相适应”性。

    对此因果关系虽仍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判断标准,但其判断方法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受害人证明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可能的,在多数案件中,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人之不作为只是加大了损害发生的盖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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