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赔偿权利人免除债务之意思表示的问题。连带债务理论通说认为,债权人不以向债务人全体为意思表示为必要,债权人对债务人之一人,为免除债务之意思表示时,也不以其曾有其他债务人之授权为必要。如果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之一人,表示消灭全部连带责任之债之意思时,不仅该债务人之债务归于消灭,对其他债务人亦生免除之效力。因此,赔偿权利人若作出免除连带债务之一部分的意思表示时,要格外注意该意思表示内容的明确性,以防己方权利受到损害。
这个问题涉及赔偿权利人免除债务之意思表示的问题。连带债务理论通说认为,债权人不以向债务人全体为意思表示为必要,债权人对债务人之一人,为免除债务之意思表示时,也不以其曾有其他债务人之授权为必要。如果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之一人,表示消灭全部连带责任之债之意思时,不仅该债务人之债务归于消灭,对其他债务人亦生免除之效力。因此,赔偿权利人若作出免除连带债务之一部分的意思表示时,要格外注意该意思表示内容的明确性,以防己方权利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