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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权人的权利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作者:胡亮  发布时间:2018-03-13 10:20:48 打印 字号: | |
  在申请日以前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做好制造和使用的必要准备的人,称为先用权人。我国《专利法》第69条第2款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由此可见,如果他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换句话说,该先用权人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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