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理论认为,连带之债的整体性设计不应该成为约束和限制债权人私权处分自由的理由,否则与连带之债的设立目的就会产生矛盾。亦即,债权人有权就其债权向全体或者部分债务人请求清偿。必要的共同诉讼理论认为,如果债权人仅起诉部分连带债务人,法院应当追加其余的连带债务人为共同被告。但我们认为,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矛盾。法院将其余连带债务人追加为共同被告并不会影响到债务人在实体审理或者执行阶段行使该种选择权。本条规定既遵循了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制度要求,也兼顾了赔偿权利人的选择权,使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赔偿权利人的权利行使达到了统一。因为对未被诉共同侵权人的追加正是为案件实体审理以及赔偿权利人“选择权”的切实行使奠定了诉讼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