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因一果”行为的责任承担应按照过失程度和原因力比例的大小来确定各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即按份责任。对于过失程度判断的基本原则是:重过失重于一般过失,一般过失重于轻过失。各种过失轻重程度的判断一般以注意义务的程度高低来确定。原因力比例大小的判断原则一般是:直接原因的原因力大于间接原因,主要原因的原因力大于次要原因,与损害结果距离近的原因事实的原因力大于距离较远的等。对过失程度与原因力的综合判断有时会是一件很困难的事。但两者有一个共同的衡量标准,就是要看对损害发生的实证意义的大小。在确立按份责任承担的依据时使用的是“过失程度”而非“过错程度”。理由是,我们谈到过错的时候是指对受害人损害结果发生的过错,它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人之一对受害人损害结果的发生出于故意,那么与该行为间接结合的过失行为的违法性即被阻却。此时的情形属于该故意行为人的单独侵权,不存在所有行为人按份承担责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