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共同侵权行为的各个行为人或者其整体对受害人的损害都负有全部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所有共同侵权行为人或者其中的部分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2)部分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了全部的赔偿责任以后,即解除了全体行为人的义务;只要受害人的请求权全部实现,其不得再次提出请求。
(3)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不因任何内部约定而受对抗或者变更。
(4)各共同侵权行为人内部分担责任的份额,一般要考虑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原因力比例。有些学者建议此时应当以采纳平均分担理论为宜,即不考虑其相关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国外的相关规定,《关于共同侵权人共同分担责任的统一法律》第二条,一般采平均分担说立场或者是以平均分担说为原则。本解释实际上是以平均分担为例外的,只有在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或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原因力比例大小无法几近一致,无法确定孰大孰小的时候,因其程度和大小相当而使其均担。
(5)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追偿权。被追偿的共同侵权人主要有两种情况:①完全未承担应负责任的人;②未完全承担应负赔偿责任的人。